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伪造放车单领走他人摩托车 心生不安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4-05-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陈薇薇 朱海龙)1992年出生的沈某,本是花一样的年龄,正是绽放之时,却因一时的小聪明,伪造了一张假的放车单将别人的摩托车领走供自己骑行而触犯了法律。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就沈某涉嫌诈骗开庭审了理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沈某有一次替姐夫领取被扣押的汽车时,出于好玩用手机拍摄了一张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放车通知单》的照片。后来,恰遇朋友摩托车被盗,沈某和朋友一起在停车场找车之际,看上了一辆别人的摩托车,并摘抄了下了车架号。 2013年11月4日,沈某根据拍摄的照片,伪造了一张假的《放车通知单》,并在哈密市某停车厂骗取到那辆他觊觎已久的摩托车,价值7600元。案发后,做贼心虚的沈某整天提心吊胆,睡觉都睡不踏实,生怕被失主发现。没过几天,沈某就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将会产生后果,于是他投案自首,积极悔罪,被他骑坏的那辆涉案摩托车也已被追回。

  最终,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在灿烂的青春岁月,沈某为自己的“聪明”与愚蠢买了单。(讯息来源:哈密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